滁州婉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滁南市监罚字〔2023〕062号

    发布时间:2023-05-24 16:48
    【字体:打印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市监罚字2023062

    当事人:滁州婉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1102MA2NG6****  

    住所(住址)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白米村前进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110219880305****       

    联系电话:1537501****                                      

    我局于2023224“12345”热线督办单:投诉位于南谯区沙河镇白米村的滁州婉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生产路面水粉材料,且该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南谯区沙河镇白米村对滁州婉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业已办理营业执照及滁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滁环(2022)259号),另在厂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大门处有一部地磅,经询问:此地磅是该公司于2022年6月开始经营时购买的,没有经过检测合格就开始使用了,且使用至今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我局于202336日立案调查

    滁州婉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2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一份,证明投诉该公司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如实记录该公司检查的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及原因。

    5、图片一组,证明该公司大门处有一部地磅的事实。

    6、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方便相关文书送达。

    20235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罚字202306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属再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4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5月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