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刘某祥木材收购站滁南市监罚字〔2023〕079号

    发布时间:2023-05-24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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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市监罚字2023079

    当事人:滁州市南谯区刘某祥木材收购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103MA2WF1*****   

    住所(住址)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新塘村丁郢组****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110319900514*****  

    联系电话:1585501**** 

    联系地址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邓坝村罗蒋组***号                                       

    当事人2023420到我局沙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未参加2021年度年报事宜和该收购站业已列入异常名录,要求我局尽快完成2021年度年报工作和恢复到正常状态中,我局于20234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年报期间业已收到我局发送请尽快参加2021年度年报工作,当事人没有把我局发送给他的信息放在心里,并不在意,直到年报结束时,有业务往来急需正常状态中的营业执照,才发现自己营业执照没有参加2021年年度年报工作业已列入异常名录,所以当事人立即到我所进行咨询如何补录2021年年报和尽快恢复营业执照到正常状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身份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自己未参加2021年度年报工作的事实

    3、经济户口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业已列入异常名录中的事实。

    4、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保证当事人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5、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进入异常名录的事实。

    20235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罚字202307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5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5月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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