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章广文静烟酒店滁南市监罚字〔2023〕058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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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州市南谯区章广文静烟酒店滁南市监罚字2023058

     

    当事人:滁州市南谯区章广文静烟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Q4M****

    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经营者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百货、日杂销售;本经营场所内零售卷烟(雪茄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30116

    住所: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滁梁路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汉族,身份证34110319740220****,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金盾路4号***室

    2023年3月14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的滁州市南谯区章广文静烟酒店内食品货架上摆放2瓶“徐氏®”乡味手工剁椒,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7月27日、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为180天,现已经过期,该食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自行购进3瓶,至我局检查时除一瓶自食外,剩下2瓶以7元/瓶的价格放在货架待售“幸运®”脆脆香(方便面),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4日,保质期为6个月,现已经过期,该食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9月自行购0.75元/袋的价格15袋,至我局检查时已以1/的价格售出14其中2023年3月13日在该商品已过期的情况下1/的价格售出1袋,非法获利1元,剩下1袋以1元/袋的价格放在货架待售;案值共计16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中销售的2瓶“徐氏®”乡味手工剁椒、1袋“幸运®”脆脆香(方便面)过期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照片5张,证明过期食品具体情况;

    本案对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4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告字(2023)第0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徐氏®”乡味手工剁椒、1袋“幸运®”脆脆香(方便面);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阳明路与人民路交汇口吾悦广场S8号楼)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5 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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