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小北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滁南市监罚字〔2023〕081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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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南市监罚字2023081

     

    当事人:滁州小北户外拓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8P4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服装装饰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园艺产品种植;园艺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旅游业务;家禽饲养;动物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22年06月06日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柳镇横塘*****

    法定代表人:卢江,男,汉族,身份证6103231996102******,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益店镇妙敬村高村组*****

    2023年3月28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的“小北营地小卖部”内食品货架上摆放12罐“可比克”烧烤味薯片,标签上标注规格为45克,生产日期2022年4月8日,保质期为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食品系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以3元/罐的价格自行购进20罐,至我局检查时已以4元/罐的价格售出8罐,案值共计3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中销售的12罐“可比克”烧烤味薯片过期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照片2张,证明过期食品具体情况;

    本案对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4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告字(2023)第0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十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16】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2罐“可比克”烧烤味薯片;

    2、罚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阳明路与人民路交汇口吾悦广场S8号楼)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5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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