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喜滁南市监罚字〔2023〕061号

    发布时间:2023-06-16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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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严某喜滁南市监罚字2023061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白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12319710318****              

    联系电话:1835507****                             

    联系地址皖凤阳县红心镇李武存*******号                                       

    我局执法人员2023221联合沙河政府工作人员,对南谯区沙河镇白米村里的非法经营户,进行清理整顿,经查从事豆制品生产的经营户:姓名:严士喜,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无,经营时间:2年,我局于202333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购买原沙河镇白米村高庄队村民孙伯连的房屋,2022年年初从亲戚手中购买制作豆制品的二手设备,安装调试好于下半年开始生产豆制品,产品有千张、素鸡两个品种。每天用豆子2包,成品在丰乐菜场批发,至我局联合沙河政府进行清理整顿时,货值金额4900元,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合法身份                

    2现场笔录,证明的当事人豆制品加工生产的事实。

    3、询问笔,证明当事人说明无证经营的原因。

    4、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住的房屋为当事人自己所有

    5、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事实。

    6、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

    2023年6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罚字2023061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6】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  2、罚款251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3 6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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