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现对信访活动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告知如下: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不得越级上访,不得缠访、闹访;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真实客观,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敛财;
六.不得向网络、论坛、微博、微信、QQ、拼音、火山等媒体或工具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七.不得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纠缠;
八.不得恶意重复网投信访;
九.有下列情形,信访人采取进京、赴省走访、多次赴市访,或通过网络、写信等形式信访,视为“滋事扰序”:
1.经告知仍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2.信访事项正在办理时限内;
3.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
4.信访事项已经办结或司法机关、有权处理的机关、信访部门已经依法办结、终结、或已经息诉罢访的;
5.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役解决。
违反以上告知内容,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受告知人: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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