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市监处字〔 2023 〕211 号
当事人:滁州儒林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 MA2T6EEL9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者:张龙(身份证号码:341124****5317);
注册日期:2018年10月29日;
经营场所: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滁全路;
经营范围:机动车检测服务。
2023年8月16日,我局和市局执法人员联合对滁州儒林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3年8月24日出具的,皖MD56719轻型封闭式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车辆特征参数检查栏中的⑪悬架漏检,不符合GB38900-2020的规范要求;使用的汽车排放检测仪型号为MQW-50B,编号:190610采样管长度920mm,不符合HJ1237-2021的规范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0月30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的,皖MD56719轻型封闭式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车辆特征参数检查栏中的⑪悬架漏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范,该标准表2规定,对货车、专用作业车车辆特征参数检查时要对“悬架”进行检查,而当事人出具的皖MD56719轻型封闭式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车辆特征参数检查栏中的⑪悬架未检。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汽车排气分析仪型号为MQW-50B,编号:190610采样管长度920mm,不符合HJ1237-2021的规范要求,(HJ1237-2021规范4.2.4.2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20mm)。
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现场检查提取的皖MD56719轻型封闭式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对MD56719轻型封闭式货车“悬架”进行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度滁州市机动车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不符合问题确认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不符合HJ1237-2021的规范要求。
证据三.滁州儒林汽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滁州儒林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张龙的身份证明。
证据五.张龙的问话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六.滁州儒林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机动车类检验检测的资质。
证据七.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滁州市机动车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当事人在对皖MD56719轻型封闭式货车进行人工检验时,未对的该车的“悬架”进行检验,其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规定。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汽车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不符合HJ1237-2021的规范要求,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14日 ,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滁南市监处告字【2023】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吾悦广场S8号楼一楼(阳明南路与玉桥路交叉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