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平易百货经营部滁南市监罚〔2023 〕199号

    发布时间:2023-11-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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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市监 2023 199

    当事人:滁州市南谯区平易百货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2UUP1494

    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经营者潘学海(身份证:341103****1811);

    成立日期:2020年06月03日;

    经营场所:滁州市南谯区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13幢商业1室;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销售、烟零售     

    经查,当事人20221月份从开车送货上门的销售员手中采购钢瓶用燃气解压阀10支,进货价格12/支,销售价格15/支。案发时已经销售了3支,剩余7任然摆放在销售货架对外销售,2023921被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扣押。该批钢瓶用燃气解压阀的包装上未见中文标签,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无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标注。当事人销售该批钢瓶用燃气解压阀为可改变调压设定状态,未对调压器设定的调压部件予以封固。涉案违法所得9元。                                

    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销售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记,未见中文标签,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无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标注钢瓶用燃气解压阀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潘学海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上述钢瓶用燃气解压阀的事实。

    证据三.滁州市南谯区平易百货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滁州市南谯区平易百货经营部经营者潘学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潘学海的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钢瓶用燃气解压阀无任何中文标记,未见中文标签,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无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标注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钢瓶用燃气解压阀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记,未见中文标签,未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无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标注。销售的该批钢瓶用燃气解压阀仍为可改变调压设定状态,未对调压器设定的调压部件予以封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涉案违法所得9元。

    2023年11月10日 ,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滁南市监处告字【2023】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64规定违反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2)初次违法生产、销售,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违法案值较小,涉案货值150元,违法所得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钢瓶用燃气解压阀7

    二、没收违法所得9元;

    三、罚款1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吾悦广场S8号楼一楼(阳明南路与金桥路交叉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11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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