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明顺商贸有限公司滁南市监罚〔2023 〕198号

    发布时间:2023-11-16 10:30
    【字体:打印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市监 2023 198

    当事人:滁州市明顺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6341273U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永成(身份证:341226****2715

    联系电话:136****9956;

    成立日期:2021年8月31日;

    经营场所:滁州市南谯区理想工业园万联路10号(联合橡塑厂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百货、服装、针纺织品、五金、家电、洗涤用品、化妆品销售。      

    2023926日,我局接案件线索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20231010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927日,从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采购“彰彩本草500ml盈丽炫色一支彩朱古巧克丽”染发膏120盒。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家是“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单价为20.7/盒,销售价格为:69/盒。采购后销售到了4个超市,分别为:滁州市凯马特超市68盒、汊河云购超市22盒,品十二店超市15盒、品十一店超市15盒,总共120盒。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染发膏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718日,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61162,经核查该批“染发膏”特殊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截止2020623日。当事人销售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718日“彰彩本草500ml盈丽炫色一支彩朱古巧克丽”染发膏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经销售上述染发膏12盒,剩下的108盒已经召回退回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上述染发膏的涉案货值828元,非法所得579.6元。

    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在已经不在销售上述未经注册的染发膏的事实。

    证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采购、召回的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情况。

    证据.滁州市明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滁州市明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徐永成的身份证明

    证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染发膏包装照片7张,证明该染发膏的注册许可已经过期和产品为许可过期后生产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采购该批染发膏的清单和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染发膏的采购源头。

    证据七.当事人销售上述染发膏的销售清单4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染发膏销售去向。

    证据八.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通知一份和当事人退回召回上述染发膏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召回的108支上述染发膏退回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的召回通知书一份和四家超市的退货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未四家超市未销售的染发剂召回的事实。

    证据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查询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染发膏已经超出批件有效期。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其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染发膏的涉案货值828元,非法所得579.6元。本案当事人在发现所销售的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后,立即将四家超市尚未销售的上述染发膏予以召回,并退回到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2023年11月08日 ,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滁南市监处告【2023】1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根据本基准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阶次,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涉案化妆品声称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可以使用的,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得知所销售的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后,立即将四家超市尚未销售的上述染发膏予以召回,并退回到采购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综合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二)涉案化妆品数量、违法所得金额;(三)涉案产品的风险性;(四)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考量,当事人涉案化妆品数量、违法所得金额较少,涉案产品为染发膏,曾经取得过生产许可证,产品本身风险性不大,销售的数量少,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较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阶次,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所列的处罚标准。综上,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三十四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79.6

    二、罚款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吾悦广场S8号楼一楼(阳明南路与玉桥路交叉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11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