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市监处罚〔2023〕194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103MA2NY6WC5Q
住所(住址):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新塘村幸福商贸城商铺16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史某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0,0);letter-spacing:0.0000pt;text-transform:none;text-decoration:underline;text-underline:single;font-style:normal;font-size:14.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230119****27
联系电话:187****1987
联系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新塘村贺老郢组43号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8日进行市场巡查,检查到沙河镇新塘新村的滁州市南谯区新辰商店,经查:发现该店的商品只有小部分做到明码标价,大部分商品没有做到明码标价,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位于沙河镇海宏小学对面的商铺,该店销售经营的商品大部分是文具和小食品,由于小食品和文具过多,店里经营面积小,只有小部分商品明码标价,当事人不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所有商品做到明码标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的当事人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解释商品未明码标价的原因。
4、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5、地址确认书记录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受送达确认的地址的事实。
案件性质:
2023年10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罚字〔2023〕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53】《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1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1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