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一分利超市滁南市监罚字【2023】207号

    发布时间:2023-10-27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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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滁南市监罚字【2023207

    当事人: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一分利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NHTB977

    类型: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

    经营者:荣某霞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70905

    住所: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街道

    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滁州市南谯区施集镇一分利超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3瓶(349ml/瓶)“蓝山之恋 拿铁咖啡”咖啡饮料,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06月2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以4.5元/瓶(349ML/瓶)的价格购进了一箱(24瓶/箱)蓝山之恋 拿铁咖啡,以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的,2023年8月2日,在该“蓝山之恋 拿铁咖啡”以过期后,对外销售出一瓶,截至案发时还剩3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案值共计24元,违法所得共计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中销售的3瓶(349ml/瓶)“蓝山之恋 拿铁咖啡”咖啡饮料过期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照片3张,证明过期食品具体情况;

    本案对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10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告(2023)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22】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349ml/瓶)“蓝山之恋 拿铁咖啡”咖啡饮料;

    2、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阳明路与人民路交汇口吾悦广场S8号楼)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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