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证便民”行动,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21〕1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 年 3 月17 日
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21〕1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我局本级政务服务事项中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完善办事指南,依法依规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结合2020年以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21〕1号)精神,掌握相关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牵头科室和配合科室,根据方案和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完成时限:2021年3月18日底前。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配合部门:相关科室。
(二)完善目录清单。建立完善我局证明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各业务科室依据《关于公布滁州市市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的通知》(滁司〔2020〕23 号)公布的我局目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等情况,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相关科室要对本科室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证明事项进行再梳理,提出明确意见,政策法规科负责汇总。
完成时限:2021年3月20日前。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配合部门:相关科室。
(三)公布目录清单。根据汇总结果,确认本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
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配合部门:相关科室。
(四)制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并在局门户网站公布,方便申请人网上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配合部门:相关科室。
(五)修订办事指南。政策法规科根据已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报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审核后的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通过局服务窗口前台、局门户网站和安徽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
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配合部门:相关科室。
(六)强化运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证明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承诺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相关科室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相关科室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市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当被请求协助核查时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完成时限:2021年6月上旬。牵头部门:政策法规科。配合部门:相关科室。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政策法规科要加强与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以及局相关科室的对口联系和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工作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报送工作成果。相关科室要强化大局意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二)灵活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倡导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四)营造良好氛围。局相关科室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附件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 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 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 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附件 2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序 号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事 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质勘探企业)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
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石油天然 气)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
3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石油天然气)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
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尾矿库)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
5 |
非煤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尾矿库)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 |
申请单位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
|
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
|
|
非煤矿山企 |
为从业人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
|
|
业安全生产 |
员缴纳工 |
|
||
6 |
许可证核发 |
伤保险费 |
人社部门 |
||
|
(采掘施工 |
的证明材 |
|
||
|
企业) |
料 |
|
||
|
非煤矿山企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业安全生产 |
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
|
||
7 |
许可证核发 (金属非金 |
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 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 |
申请单位 |
||
|
属 矿 山 企 |
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 |
|
||
|
业) |
费用的证明材料。 |
|
||
|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
|
|
|
非煤矿山企 |
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 |
|
||
|
业安全生产 |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 |
|
||
8 |
许可证核发 (金属非金 |
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 |
人社部门 |
||
|
属 矿 山 企 |
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 |
|
||
|
业) |
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 |
|
||
|
|
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
||
|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
|
|
|
非煤矿山企 |
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 |
|
||
|
业安全生产 |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 |
|
||
9 |
许可证延期 (金属非金 |
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 |
人社部门 |
||
|
属 矿 山 企 |
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 |
|
||
|
业) |
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 |
|
||
|
|
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
||
|
非煤矿山企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
业安全生产 |
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
|
||
10 |
许可证延期 (金属非金 |
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 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 |
申请单位 |
||
|
属 矿 山 企 |
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 |
|
||
|
业) |
费用的证明材料。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非煤矿山企 |
为从业人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
|
|
业安全生产 |
员缴纳工 |
|
||
11 |
许可证延期 |
伤保险费 |
人社部门 |
||
|
(采掘施工 |
的证明材 |
|
||
|
企业) |
料 |
|
||
|
非煤矿山企 |
为从业人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
|
|
业安全生产 |
员缴纳工 |
|
||
12 |
许可证延期 |
伤保险费 |
人社部门 |
||
|
(地质勘探 |
的证明材 |
|
||
|
企业) |
料 |
|
||
|
非煤矿山企 |
为从业人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
|
|
业安全生产 |
员缴纳工 |
|
||
13 |
许可证延期 |
伤保险费 |
人社部门 |
||
|
(石油天然 |
的证明材 |
|
||
|
气) |
料 |
|
||
|
非煤矿山企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
|
|
业安全生产 |
足额提取 |
|
||
14 |
许可证延期 |
安全费用 |
申请单位 |
||
|
(石油天然 |
证明材料 |
|
||
|
气) |
|
|
||
|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
|
|
15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尾矿库)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
|
|
|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1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尾矿库) |
足额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0 号)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资料:(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 |
|
|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
|
|
1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
为从业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 料 |
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1 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
|
|
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
《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
|
|
|
|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 |
|
||
18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新建、改建、扩建) |
见》(皖安监三〔2012〕53 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除提交 41 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4)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交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
人社部门 |
||
|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 |
|
|
19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为从业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 料 |
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1 号)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人社部门 |
|
|
|
|
证明材料。 |
|
|
20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初次认可 |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 单位声明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
申请单位 |
|
21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 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
申请单位 |
|
|
22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延续认可 |
截至申请 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 询证明或 单位声明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
申请单位 |
|
23 |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 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
申请单位 |
34 |
24 |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变更认可 |
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查询证明或单位声明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
申请单位 |
|
25 |
固定资产法定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第七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
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