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抽查项目清单.xlsx

    发布时间:2022-04-1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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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单位: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3411030010)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大类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1.1人员和资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六、七、九、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和安全管理情况。
    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1.2工艺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操作规程等情况。
    地下矿山通讯系统图完善情况,顶板稳定性监控及处理情况,井下放水门设置情况,动火作业程序规范及提升系统检查情况。
    露天矿山工作台阶坡面角、非工作帮靠帮坡面角、开采终了坡面角、与坡面角有关的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防水、防地表径流、防侵蚀措施情况。
    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是否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1.3设备设施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条;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设置情况,井下通风情况,提升井斜井防跑车及阻车器设置情况,双回路供电独立线路设置情况,井下通讯系统设置情况,爆破作业规范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特殊时期尾矿库水位检测情况。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1.4安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险落实情况;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情况。
    特种设备及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对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土设备、电气设备、排水设备、照明设施、仪器仪表、防雷设施、备用设备未实施定期维护情况。
    存在水害的矿山企业,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工作和防治水设计情况,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情况,汛期防汛度汛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机房、井下硐室用可燃性材料建筑,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设置情况,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
    尾矿库“三同时”履行情况,查看现状是否与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落实闭库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大类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1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 
    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能力、实验室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机构人员、实验室等基本条件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2资质与过程质量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技术服务信息公开公示情况等
    检查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检查是否建立过程(质量)控制程序并有效运行,是否按过程控制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检查是否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履行风险分析、合同评审程序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3技术服务从业行为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是否依法与被服务对象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恶意扰乱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是否存在隐瞒、谎报、迟报重大事故隐患行为
    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4技术服务质量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技术服务报告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执法检查 7.5信息公开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
    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技术服务项目信息
    检查技术服务机构网站,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报告是否按规定网上公开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大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大类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大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大类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大类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大类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细类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细类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细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大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企业证照、人员配备、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工艺和设备设施及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细类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6.2.1.5、6.6.3.3、6.7.1.10、5.2.5、5.2.7、6.2.1、6.3.1、6.3.2、6.4.2、4.7、6.6、6.7项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细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细类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工贸企业监督检查 大类
    工贸企业监督检查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细类 金属冶炼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3.《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4.《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
    5.《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6.《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工贸企业监督检查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细类 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2.《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3.《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
    4.《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5.《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6.《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工贸企业监督检查 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细类 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3.《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4.《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6.《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7.《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细类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细类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等;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大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领域、非煤矿山领域、金属冶炼领域应急管理情况的检查 细类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工贸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六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至第十六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5.《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6.《安徽省非煤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大类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5.1钢铁冶炼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2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5.2涉氨制冷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8号) 作业场所是否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作业间,氨制冷机房是否符合防爆防泄漏规定,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体系是否健全。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5.3粉尘涉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7〕43号)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是否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综合监管执法检查 5.4有限空间作业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7〕19号)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情况;是否建立了风险辨识和台账;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设置警示标识配置通风检测仪器装备情况;开展应急演练情况;外委作业签署安全协议并现场监督情况。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大类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3.2物品储存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和出租库区仓库现象。
    是否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是否存在超量储存和库区外私存现象;是否超高堆放;是否堵塞通道。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3.3产品流向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第4.4.1条、4.4.2条 是否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落实。
    烟花爆竹执法检查 3.1行政许可 细类 一般检查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是否存在许可证逾期仍然经营现象。
    是否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大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4.1行政许可 细类 一般检查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4.2流向监管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第四条第十一款 抽查生产、经营企业部分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销售台账是否完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4.3销售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2〕79号)第三条第九款 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查验购买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执法检查 4.4安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相关情况。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大类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2.4安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有门窗的。(2017年前必须整改完成)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的。
    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的。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以及作业过程无人监护的。
    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有效监控的。
    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工具或电器的。
    未在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或者不能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2.3设备设施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的。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未及时处置的。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未正常投用的。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的。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2.2工艺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2(3)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的。
    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 2.1人员和资质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企业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的。
    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从业人员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熟悉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的。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大类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1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2管理机构与人员设置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是否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在相应职能部门中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3档案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业健康档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6职业病防护设施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是否经常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4前期预防情况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三十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是否及时、准确申报职业病危害,并保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申报回执;发生职业病危害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并保留回执。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方案,并报告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用人单位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补充专项合同)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5工作场所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贮存(包括临时存放)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是否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相适应的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否按规范和实际情况需要配置急救药(用)品,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急救援设施;在存放、使用酸、碱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的作业场所,配备应急洗眼、喷淋装置。
    在放射工作场所是否配置防护设备(安全连锁)和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作业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按规范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线监测、日常监测(用人单位自测或委托监测);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
    每年是否至少按规定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现状评价结果。
    是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7个体防护用品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是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周期更换。是否按规定维护、检修、检测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保证其性能、效果,符合防护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要求。劳动者是否能够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8教育培训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9职业健康监护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是否组织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之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是否根据事故处理的要求,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是否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果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合理处置。
    是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是否应离岗人员要求,如实、无偿提供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是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是否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相关制度中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做了专门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职业健康执法检查 6.10应急管理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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