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对袁晓春未经许可开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0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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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重大隐患,治安处罚

     

    要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1月2日,南谯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南谯区沙河镇白米村胡郢组一处民房内袁某某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当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处理。经查,袁某某为在春节期间销售烟花爆竹,在外地私自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制品。现场发现当事人袁某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约600件(“超级巴特雷”、“来福散弹枪”等不同品类的烟花爆竹制品整装480箱、散装120个)。至案发前当事人尚未取烟花爆竹零售、批发相关许可,且袁某某本人未到现场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储存行为,同时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予以查封。当日晚,区应急局及时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连夜转移至安全地点。2023年1月5日,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由于该案件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南谯区应急局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涉及未经许可开展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由于该案件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南谯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主动将该案件移交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办理。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因其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条之规定,2023年3月4日,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对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收缴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疫情过后,为了满足群众庆贺的心愿,多地对烟花爆竹燃放工作有放宽的趋势。加之,经济行情低迷,违法者似乎看到了商机,铤而走险,大肆购买、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殊不知,这类危险行为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隐患,如同埋下了一颗颗炸弹。应急管理等部门经过多年来的宣传和督查检查,绝大部分群众已认识到守法经营、安全经营重要性;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追究高利润,置安全工作于不顾。通过此次精准执法,及时遏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消除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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