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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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工贸行业,统一协调,行政处罚

     

     

     

    要旨: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出租给滁州市永鑫物资有限公司,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滁州市永鑫物资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属于工贸行业重大隐患。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7日凌晨4点左右,滁州市永鑫物资有限公司厂房内失火,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未发生人员伤亡。经调查,该厂房是由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出租给滁州市永鑫物资有限公司。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滁州市永鑫物资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发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未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 裁量后,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徽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贰万元(¥20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于2023年5月15日施行,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厂中厂”、未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而发生的事故。究其原因,出租房认为对于出租的厂房安全生产投入属于承租方;承租方认为厂房属于出租方,安全生产投入应属于出租方。最终的结果就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该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倒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该案件有一定代表性,对进一步宣传《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可以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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