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对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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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行政处罚

     

    要旨:化工企业未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性制定专门管理制度、储存场所。

     

    基本案情:2023年2月3日,滁州市南谯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到滁州拜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查,企业使用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溴素,但没有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溴素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储存场所。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针对以上问题隐患立即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类及安全措施类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并严格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裁量后,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为典型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措施了和隐患管理类违法案件。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因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很严格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每一种危险化学品特性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禁忌制定禁忌表。每年我国因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百起,其中大部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引起的,由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一旦造成事故,后果严重,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导致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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