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应急罚〔2024〕4号
被处罚人:盛*来 性别:男 年龄:30 身份证号: 34110319940101****
家庭住址: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袁庄村余楼组**号 邮政编码:239050
联系电话:1775502**** 所在单位:自由职业 职务: / 单位地址: /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未经许可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证据:现场照片2张、执法文书3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修订)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具体见查封扣押清单)并处伍仟元人民币(¥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20000215673810300000026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南谯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谯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 3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