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一、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
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
能够排除隐患的 |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不能排除隐患的 |
恢复生产、经营、使用 |
责令限期整改 |
承办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服务电话:服务电话:0550-3908127
监督电话:0550-3908127
二、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
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形整改完成,解除封存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
承办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科
服务电话:0550-3908127
监督电话:0550-3908127
一、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
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
能够排除隐患的 |
不能排除隐患的 |
恢复生产、经营、使用 |
责令限期整改 |
到期不能整改的,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
承办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服务电话:服务电话:0550-3908127
监督电话:0550-390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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