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9
调整后的区级部门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22年9月14日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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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合符备案条件的要求企业补充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不符合条件和标准而备案的;3.不按照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4.不按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擅自作出决定的;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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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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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对不合符备案条件的进行退回。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条件和标准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不符合条件和标准而上报的;3.不按照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核的;4.不按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擅自作出决定的;5.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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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省指导目录以外的事项,请在备注中说明。
2.为便于统计,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