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城管执法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1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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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谯城管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城管执法局各部门、中队: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局经济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城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城管执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原则,经费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的经费严格把关、对所审批的经费负责,即“谁审批、谁负责”。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是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城管执法局各项收入、罚没款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全部缴纳入区财政专户或者区金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四、各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五、各项支出应坚持厉行节约、预先申报的原则;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其他用途。 

    六、各项公务支出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方可支出。如属专项大额资金支出或计划预算外项目支出,应事先请示,经报局机关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实施;需政府采购的交由政府招标采购部门统一采购。

    七、所有物品采购、经费结算必须由财务人员参与、两人以上经办,并在单据上签字;其他部门、中队如需报销,须经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方可支付款项。 

    八、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内部财务报销规定,严格报销手续。所有报销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取得正规合法票据,凭票据报销,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九、单位执行合同付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合同未履行完成的质保、保证金。

    十、报销票据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规范,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虚假、无效或填写不规范的报销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并向领导汇报情况处理。

    十一、费用报销应严格控制在报销规定额度内,超额支出部分不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报销。在资金结算中,各项开支报销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要向财务室报备,经财务室确认同意后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一般不用现金结算。 

    十二、 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票据领用时要进行登记。出纳人员在收到款项时,必须按款项的内容开具票据(除财政正常经费拨款无需开票外),并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所有联)应同时加盖“作废”章,并剪号处理。

    十三、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事先请示领导批准。 

    十四、财务人员应按相关财务规定填制会计凭证和编制会计报表。财务人员按规定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度财政预算、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

    十五、会计凭证、会计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范要求,按期整理装订成册,由装订人签章后,统一归档保管。

    十六、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原始凭证、报销票据、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等,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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