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渣土

    发布时间:2023-05-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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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某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建筑垃圾拉往铜陵路垫路使用,当事人许某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共计约14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也没有覆盖设置,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500条规定,属于一般情形,现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玖佰元(¥9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运费贰佰元(¥200元),合计壹仟壹佰元(¥1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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