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发布时间:2023-05-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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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南京装修垃圾运往滁州市南谯区处理,当事人陈某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批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跨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共计15立方米左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在2022年8月17日12:15时许在滁州天潜高速路口处被我局立案查处(南)城罚决字〔2022〕第ZT1036号。鉴于当事人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也没有覆盖设置,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500条规定,属于一般情形,现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运费肆佰元(¥400元),合计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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