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未经许可擅自跨省运输建筑垃圾

    发布时间:2023-11-1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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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XX未经人民政府城市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垃圾拉到滁州市南谯区进行倾倒,当事人陈XX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批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共计30立方米左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也没有覆盖设置,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500条规定,属于从重情形,现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运费贰仟叁佰元(¥2300元),合计肆仟叁佰元(¥4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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