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发布时间:2024-01-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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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某未经人民政府城市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建筑垃圾从南京拉到东坡路准备倾倒。当事人季某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跨省运输建筑垃圾共计约2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也没有覆盖设置,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500条规定,属于从重情形。现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运费叁佰元(¥300元),共计贰仟叁佰元整(¥2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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