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未履行安全问题监管责任

    发布时间:2024-02-02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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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0日,在乌衣镇五尖山路和二郎湖路交叉口由你公司承建的年产60GW光伏组件钢边框生产线项目3#、5#、6#、7#厂房工程钢结构施工作业中存在:6#、7#厂房钢结构施工工人未按规定张挂安全带;利用钢索作为通道时,未在钢梁一侧设置安全可靠的、连续的钢丝绳作为安全带母索;钢结构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安全教育未到位等安全生产问题。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2条第4款的规定。
        作为安全施工的负责人,你未完全尽到安全问题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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