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数据资源管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30 10:55 来源:南谯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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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法定制度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要求,由南谯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本报告主要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以网上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布。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南谯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联系(地址: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政务新区政务服务中心7号楼403室,电话:0550-3911893,邮箱:3492402218@qq.com)。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南谯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多措并举做好新时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中勇当先锋做好表率,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

    全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92条,政务动态信息更新16条,其中“政策法规”6条,“重大决策预公开”18条,“建议提案办理”6条,“机构领导”9条,“财政资金”8条,“新闻发布”9条,“政策解读”5条,“监督保障”15条,“政府信息公开年报”1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1年我局无公民和法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做好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明确局办公室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职能科室,全面协调处理公开事务,全面、准确的发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并严格落实“三审”制度,确保每条信息做到专人审核,杜绝出现涉敏涉密内容及文字错误等,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推进政务公开便民化,协助区公开办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安装自助查询机,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相关政务信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政府纸质公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年报、办事指南、明白纸等查阅服务,放置了服务手册、咨询投诉电话、“好差评”平板等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办理、咨询及投诉渠道。咨询台配有专门引导人员,为群众现场提供引导、咨询、受理等服务,为群众获取政府信息增添了新渠道、新体验。

    (五)监督保障。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根据人事变动,更新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延续“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股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有效落实。同时为强化职责履行,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我局年度工作要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全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具体措施和责任股室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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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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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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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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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政策解读质量不高,表现形式单一,仅仅停留在文字解读上,无图片和视频解读等多样化形式;二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不足,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主动性不足。

    下一步,我局将不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和程序,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引用丰富多彩的形式来表达,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及时做好信息的发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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