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经信局党组议事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31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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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中心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维护全局利益。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区委、区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2、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决即决。

    3、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大事集体研究决策,具体分工落实决议。党组成员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

    (二)党组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经信委的工作部署;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区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委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协助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等涉企重大事项。

    3、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4、领导班子成员及科室的分工与调整。

    5、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等事关全局性的问题。

    6、“三重一大”等事项。

    7、需要以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

    8、按有关规定应由局党组集体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党组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会议研究结果由党组书记向其转达。

    3、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能再临时增加议题,特别是研究干部工作,决不允许搞临时动议。

    4、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应逐个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记录人员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5、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6、根据具体议题可扩大到相关人员列席。

    (四)议事纪律

    1、党组成员委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分工、决定的事项,切实抓好落实,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委局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原决定未改变之前,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书记应支持党组成员按照党组会议的分工和决定履行职责,党组成员应积极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局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使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2、应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对应保密的局局党组会议的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向外泄露。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件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涉密的除外)经局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系统内通报。

    4、局党组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组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处理。

    (五)有关事项

    1、列席局党组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决定。

    2、局党组会议由专人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3、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局党组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委局党组会议报告。

    4、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分管的局党组成员或有关处室、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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