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谯区经信局区级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0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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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子项 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治理恢复:(一)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的;(二)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的;(三)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变更设计文件未经重新审查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对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2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3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其他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转报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五条国务院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七条第一款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17号令,200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二条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4、《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初审转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等材料,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6 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初审 其他权力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2、《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2009年3月1日施行)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并提交能证明符合条件的材料。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主管部门按程序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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