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皖政[2014]28号); 5、《滁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滁政办〔2005〕4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合法性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区经信局打印并盖章,企业现场取回;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企业技术改造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企业技术改造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而造成损失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