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乌衣镇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5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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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本单位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监督,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完善和规范本单位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九条本单位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有关本单位业务和社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各项工作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本单位工作年度统计信息;

    (五)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七)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八)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九)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十)本单位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单位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二条本单位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本单位部门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的形式

     1、设立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2、通过本单位门户网进行公开;

     3、公开栏进行公开;

     4、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部门应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本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市本单位部门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区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立即将申请转有关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受理机构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委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本单位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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