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南谯区乌衣镇赋权清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乌衣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经济发达镇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南谯区乌衣镇行政管理效能,经区七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乌衣镇赋权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强化工作落实。区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乌衣镇赋权清单制度建设,依据赋权清单做好相关权力事项的赋权工作,确保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审批环节依法下放到位,加强对赋权工作的研究协调,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对赋权清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二是做好赋权衔接。区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赋权事项交接工作,积极推动赋权事项落实到位;加强对乌衣镇业务培训、跟踪指导,明确事项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确保赋权事项实现“无缝衔接”。乌衣镇要主动对接区直有关部门,有序承接赋权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强化力量配备,规范行政行为。
三是明确相关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区直有关部门要与乌衣镇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权限、责任、程序等相关事宜。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乌衣镇要对赋权事项依法审批、严格管理,并对审批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签订的委托协议等相关材料要及时报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备案。
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赋权清单的跟踪评估,依据赋权事项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优化;根据“放管服”改革等工作部署安排,以及乌衣镇建设发展实际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赋权清单,切实提升赋权清单制度建设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附件:南谯区乌衣镇赋权清单
南谯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南谯区乌衣镇赋权清单
一、权力事项(47项)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承接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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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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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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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等二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区民政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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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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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乌衣镇社会服务中心 |
6 |
其他权力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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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乌衣镇社会服务中心 |
7 |
其他权力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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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乌衣镇社会服务中心 |
8 |
行政许可 |
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张贴和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批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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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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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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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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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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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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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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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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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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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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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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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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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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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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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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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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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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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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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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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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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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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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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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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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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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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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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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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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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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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3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违法施工影响市政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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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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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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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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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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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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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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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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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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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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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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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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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1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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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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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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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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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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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4 |
行政处罚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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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5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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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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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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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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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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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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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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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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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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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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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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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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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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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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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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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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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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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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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的处罚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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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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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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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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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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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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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5 |
行政处罚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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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6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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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47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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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乌衣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二、公共服务事项(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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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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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 |
区民政局 |
乌衣镇为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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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保险参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乌衣镇为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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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乌衣镇为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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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乌衣镇为民服务中心 |
||
5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乌衣镇社会服务中心 |
||
6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乌衣镇社会服务中心 |
||
7 |
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乌衣镇社会服务中心 |
||
8 |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乌衣镇为民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