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决字〔2024〕第4-001号
单位名称:浦口区浦安运输中心(经营者:刘*)
经营场所: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汤集村汤集组9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1MA7E4XCN9R
身份证号码:32082**********818
现查明,你(单位)2024年1月5日03时02分,驾驶苏AJ***8货车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使用符合条件车辆,擅自从南京市浦口区某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跨省至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大刘村民组(安徽谷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西侧倾倒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苏AJ***8渣土车运输建筑垃圾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三:依据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违法所得。
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第4-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要求立即对其进行处罚,并签订放弃陈述、申辩承诺书。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浦口区浦安运输中心未经人民政府城市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南京市浦口区某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跨省至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双庙村大刘村民组(安徽谷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西侧倾倒,该中心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批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共12立方米左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524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20以下立方米的属于从重情形,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运输单位浦口区浦安运输中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运费¥4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南谯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341251****************0001)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南谯区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 南谯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