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罚决字〔2024〕第4-003号
被处罚个人:王*发、男、汉族、59岁
身份证号码:34230**********21X
联系电话:139****8807
住 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组17号
现查明,你于2024年1月27日19时38分,名下皖M1***7货车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使用符合条件车辆在南谯区乌衣镇独山湖路与厚德路交接口向西50米处运输建筑垃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皖M1***7货车运输建筑垃圾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擅自跨省运输建筑垃圾。
2024年 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2024〕号第4-00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签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承诺书。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王*发未经人民政府城市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建筑垃圾从滁州市担子一个小区拉到南谯区乌衣镇独山湖路与厚德路交接口向西50米处。当事人王*发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核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共计约7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车辆初次查获,认罚态度好,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524条规定,属于从轻情形。现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佰元(¥500元)罚款,共计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南谯区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2*************0026)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 南谯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