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罚决字〔2024〕第4-002号
单位名称:南京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2栋2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25PQ3878(1-1)
法定代表人:石*
身份证号码:32011**********012
现查明,你(单位)名下车辆苏AX***7渣土车2023年10月19日凌晨12时23分,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擅自从南京市江北新区某建筑工地将建筑垃圾运至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洪武路与康庄路交口东北角处倾倒,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苏AX***7渣土车运输建筑垃圾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三:依据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违法所得。
2024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2024〕第4-002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南京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人民政府城市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建筑垃圾从南京市江北新区某工地运至洪武路与康庄路交口东北角处一块空地倾倒,该公司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批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共12立方米左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475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20以下立方米的属于从轻情形,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运输单位南京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运费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南谯区乌衣镇人民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2*************0026)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南谯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 南谯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