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罚决字〔2024〕第4-008号

    发布时间:2024-04-0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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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4〕第4-008                                                                    

    单位名称: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怡亭北路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AYE243(1-1)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34118**********652

    现查明,单位名下MP***0车辆 2023112日凌晨2026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将南谯区乌衣镇水云阁宾馆建筑垃圾运到滁宁换承中心与文华路交叉口附近倾倒,被乌衣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滁宁快通文华路交叉口附近查获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MP***0运输建筑垃圾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证据三:依据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存在违法所得。

    2024年41日,本机关依法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2024〕第4-008 ),告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应当给予处罚。

    滁州闰土土方有限公司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许可,名下MP***0擅自将南谯区水云阁宾馆建筑垃圾运到滁宁快通与文华路附近交叉口倾倒,被乌衣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滁宁快通文华路交叉口附近查获该公司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批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10立方米左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475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属于从轻情形,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运输单位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运费¥100元)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整(¥10100元)

    罚款,你(单位)自收本处罚定书日起 15日内持本定银 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南谯区乌衣镇人民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200002*************0026 不缴罚款关将《中人民和国政处法》第七十二条的规,每按罚数额百分三加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南谯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 南谯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或照有规定制执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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