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发布时间:2021-06-0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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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对《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的“民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民政、财政等部门”统一修改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
    三、对《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第四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表述为:“(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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