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泥岗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7-0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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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平安黄泥岗”建设,根据省、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镇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区域性地区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严重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雷电、大风、暴雪、寒潮、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陆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公共场所(设施)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由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镇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镇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战争动员的有机统一。

    ()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镇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镇政府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民兵应急分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镇长任主任,其他分管的党政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行政村(社区)、镇属各部门、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委员会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部署本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和修订《黄泥岗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根据需要,镇民兵应急分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向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七条 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党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居主任为副主任。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镇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确定应急工作牵头科室以及参加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各专项应急小组由镇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指挥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设立地质灾害应急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设立水旱灾害应急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台风、暴雨、洪水、冰雹、干旱灾害和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超标准洪水、特大局部地区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畜饮缺水应急工作。

    ()设立农业灾害应急小组,指挥全镇因重大和特别重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

    ()设立森林火灾应急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小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   

    ()设立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小组,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小组,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     

    ()视情设立其他应急小组。

    第九条  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科室以及参加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镇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各单位、行政村(居)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向镇政府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单位、行政村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三条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办事中心。办公室对全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第十四条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省政府发布的文件执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特别重大)II(重大)11I(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全省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六条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IV)标准时,镇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IV)标准时,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标准,但尚未达到较大(Ⅲ级)标准时,镇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大(Ⅲ级)标准时,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大(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II)标准时,镇政府向各有关应急工作单位预警,并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1I)和特别重大(I)标准时,镇政府立即启动镇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镇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镇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镇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单位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镇民兵应急分队为突击力量,以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十九条 镇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应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原则上不单独组建应急队伍。

    第二十条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统一调度使用各单位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请民兵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行政村(居)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各种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序: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镇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2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镇政府在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值班室在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领导。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委员会。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小组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小组,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小组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镇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小组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小组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镇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

    ()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镇政府。

    ()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障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 镇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小组主要任务:

    ()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

    ()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

    ()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单位(行政村居)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镇政府要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区政府。

    ()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镇卫生院等有关单位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建立镇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全镇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办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镇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鼓励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各保险公司要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越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

    ()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性和需要,镇卫生院要迅速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应急救治。一旦发生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严密组织实施疾病疫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防止疫情扩散或事态扩大。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要互通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开展监测和搜索,认真做好信息分析,提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和防控方案,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群众自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治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认真履行对伤病员实施医疗救治的职责。化学事故、污染事故的伤病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群众性救护和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要在现场第一时间展开,承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应急救治设施装备、医药器械完好,保持应急救治网络通畅。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村居要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镇派出所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三十五条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镇财政予以保障。

    ()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预案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镇政府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三十七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全镇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九条 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违抗或不认真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或物资的;

    ()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或阻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科室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镇政府审批。

    第四十一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科室提出意见,报请镇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预案由黄泥岗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谯区黄泥岗镇人民政府

    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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