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转载】关于征求《南谯区村庄建设施行简易审批暂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2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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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谯区村庄建设施行简易审批暂行

    实施办法

     

    人居环境、村组道路、农村供排水、文化体育等小型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相对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由于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对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要求不一,为规范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加快项目实施,提高为民办实事效率,进一步推动乡村振兴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文件精神,结合南谯区实际情况,制定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办法。

    第一条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二)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

    (三)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

    (四)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第二条  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一事一议、村庄供排水、农村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村组道路、小型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单项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技术方案相对复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桥梁涵洞、能源类等项目不在简易审批范围。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建设项目不在简易审批范围。

    第三条  村庄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项目和资金计划申报;

    (二)项目和资金计划确定下达;

    (三)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报批

    第四条  企业投资村庄建设项目在取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和单位同意后,可直接按要求编报可行性报告文本报批,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条  村庄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政府审核,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村庄建设项目需要涉及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由项目所在地行业投资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区内相关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评估评价。

    第七条  村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可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便民措施。对不守诚信的企业、个人等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村庄建设项目,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法委托乡镇审批报备。有条件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在线办理,为项目建设单位节约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九条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招投标村庄建设项目,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除法律法规外,不得在投资规模、工程造价和招投标文件编制等设立其它审批审核程序。

    第十条  达不到国家省市招投标确定投资规模的村庄建设项目,可依法不进行招投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整村推进项目中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且达不到工程招投标或采购规定的投资规模,可不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没有进行招投标村庄建设的项目,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可尊重乡镇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法人,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组织村民投功投劳,就地采购材料开展村庄项目建设,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村民决策和建设主体作用。谋划实施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调查、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的权利。

    第十三条  创新建管机制,加强权力公开运行。有条件的项目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可探索乡镇报账制,制定灵活的竣工验收政策,也可依法委托乡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决算结果等涉及资金支出的内容进行公示,制定项目竣工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投资的村庄建设项目产权由行业投资主管单位依法划归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村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书依法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其管护责任由项目产权人承担管护。管护人可采取分摊、门前三包、使用者协会等灵活多变的管护形式,也可引导受益农户通过认领的形式参与管护,确保村庄建设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应制定村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收集目录,项目建设法人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贴近基层易于监管的优势,根据行业相关规定和特点,制定符合乡镇和村实际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配套政策,方便基层干部干事创业和积极性。

    第十七条  该暂行办法由区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解释。

     

    附: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建设地乡镇和村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建设条件;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工程量;

    四、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拟采取建设方式和管护方式;

    五、项目建设计划工期及安排

    六、建设项目投资规模;

    七、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八、建设项目受益范围及服务人口;

    九、建设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

    十、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有关会议决议;

    十一、项目建设布置图、位置图或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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