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龙蟠社管中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南谯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谯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目录
2.南谯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图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南谯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提升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保证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滁政〔2015〕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决策,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牵动性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下列事项纳入决策范围: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
(三)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房屋征收方案;
(四)制定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公共资源交易;
(六)区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事项;
(七)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八)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措施。
第六条 区政府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职责权限,确定重大事项决策目录。各镇政府(社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参照上述事项范围,确定重大事项决策目录并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不包括: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经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初步工作建议并经分管副区长把关同意后,由区长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区长可以直接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确定的,报请区政府确定。
第十条 决策程序启动以后,分管副区长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重大事项方案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完善重大事项方案草案:
(一)对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公告、座谈、听证、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三)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分析、预测评估、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依据《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滁政〔2015〕78号)执行,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据《滁州市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滁政〔2017〕48号)执行,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南谯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南办发〔2011〕43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分别进行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
(一)重大事项公众参与目录。
1.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房屋征收方案;
3.制定和调整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4.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公共资源交易;
5.区政府认为需要公众参与的其他事项。
(二)重大事项听证目录。
1.教育、医疗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2.区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重大事项专家论证目录。
1.重大经济产业政策措施制定及调整;
2.民生类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及调整;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
4.区政府认为需要专家论证的。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事项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方案草案在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前,应根据《滁州市南谯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南人常〔2018〕22号)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会议替代,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方案草案提交会议集体决策的组织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事项方案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草案主要内容、听取公众意见和风险评估等情况),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讨论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区长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八条 区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重大事项方案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暂缓的决定。
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对重大事项方案草案集体讨论后作出暂缓决定的,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政府再次决策,是否再次决策由区长决定。
暂缓超过一年期限的,该重大事项方案草案自动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公开进行,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决策执行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对决策执行的进展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对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实施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决策执行落实不力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适时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效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区政府报告的决策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一)决策的依据或者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决策执行中出现难以解决的新情况或者新问题。
第二十七条 需要调整和停止执行的决策,由决策执行单位及时提请区政府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领导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程序各参与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和政策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将各级各部门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作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将其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社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南谯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目录
序号 |
重大事项名称 |
决策承办 单 位 |
决策执行 单 位 |
1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
区发改委 |
区发改委 |
2 |
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 |
区财政局 |
区财政局 |
3 |
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区土地规划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交区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 |
国土分局 |
国土分局 |
4 |
城乡规划编制及调整:区土地规划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交区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 |
规划分局 区住建局(人防办) |
规划分局 区住建局(人防办) |
5 |
房屋征收方案 |
区住建局(人防办) |
区住建局(人防办) 有关部门 |
6 |
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
有关部门 |
有关部门 |
7 |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财政收入归属区级库,且拟给予的招商引资政策超出已有普惠政策范围的;利用区属国有资产对外开展合资、合作的 |
区招商局 |
区招商局 |
8 |
重大财政资金安排:追加财政资金额20万元以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项目资金安排 |
区财政局 |
区财政局 |
9 |
政府平台公司注资:一次性注入1亿元以上的资产 |
区财政局 |
区财政局 区国资公司 有关部门 |
10 |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对社会长远发展、生态环境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
区发改委 |
项目建设单位 |
11 |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含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报损)及核销的资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及土地资产;区属国有企业转让全部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
区财政局 区经信委 |
区财政局 区经信委 |
12 |
公共资源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区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 |
区公管局 |
区公管局 |
13 |
区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事项:区编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区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的 |
区编办 |
区编办 |
14 |
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 |
区财政局 |
区财政局 |
15 |
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及措施 |
有关部门 |
有关部门 |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为该重大事项决策牵头单位,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由决策牵头单位确定协办单位。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