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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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龙蟠社管中心,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南谯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846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资支付与保障机制

    (一)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1严格规范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

    2.全面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对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3.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工程款未结清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4.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拨付工程费用时,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将人工费用数额单列,优先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向行业主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委等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5.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代发的办法。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拨付,如仍不能及时拨付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可责令项目暂时停工至按时拨付款项后方可重新开工。

    (三)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6.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全区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园林绿化、美丽乡村、土地整治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时,施工企业应向住建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确认函。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7.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前提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二、强化监管,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8.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等不当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不得批准开工。

    9.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杜绝假借农民工工资解决工程纠纷,严防假借解决欠薪之名讨要工程款。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不履行合同或其他违法情况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10.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维权告示牌应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理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维权投诉部门及电话、农民工维权事项等内容。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视其情况依法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在全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和办理各项手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三、依法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1.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滁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按执法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

    12.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健全人社和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间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积极配合检察院完善立案监督和法院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裁定先予执行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13.快速妥善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合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措施,细化预案启动和响应联动等程序,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14.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15.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社管中心)、各主管部门对本地、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发改、经信、人社、住建、农业、信访、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司法、财政、市场监管、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和人社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制度,加强预测预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镇(社管中心),以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6.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发改、经信、人社、住建、农委、信访、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司法、财政、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组成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17.加强法治建设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提供法制和政策保障。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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