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谯新区

    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202

     

    各镇(街道),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南谯经济开发区,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谯新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1日    


     

    南谯新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谯新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建设保障机制,加强南谯新区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和教育用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社区服务治理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滁政办〔201856号)和《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 努力提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的意见》(滁发〔20113号)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谯新区(乌衣镇)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和教育用房是指在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过程中,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和幼儿园用房,属国有资产。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建设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保证社区和教育用房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将社区和教育用房布点纳入城市控制详细规划,加强规划管控。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或审核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社区和教育用房布点规划和该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的位置、建设规模以及教育用房的用地规模等。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具体要求,将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用房建设规模和教育用房用地、建设规模以及产权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部门等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和教育用房作为公共资源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时,应明确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以及教育用房的用地界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南谯新区开发建设时序,优先安排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的规划建设,对没有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的,不予审批规划方案。

    对需要配套建设社区办公用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区民政部门意见。

    对需要配套建设教育用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

    第十条  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应当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社区和教育用房的设计和建设,对教育用房还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二条  对要求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第一期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核验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与区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无偿移交协议。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和教育用房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移交清单,由区政府指定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由区民政局负责接收,教育用房由区教体局负责接收。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和教育用房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规划核实证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文件及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质量等级证书、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文件;

    (五)白蚁预防工程峻工验收证明;

    (六)消防验收报告;

    (七)经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九)地名使用证或门牌编号审批表、新旧门牌编号对照表;

    (十)房屋竣工实测平面图;

    (十一)全套房屋竣工施工图;

    (十二)分层或分丘平面图;

    (十三)产权登记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和教育用房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划、施工图纸配建社区和教育用房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责令整改。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和教育用房的,应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通过验收。未按规定办理无偿移交手续的,项目综合查验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和教育用房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统一为区国资委,接收单位要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

    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公共用房原则上要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用房原则上要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建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和教育用房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区国资委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南谯区行政区域内由市级移交的其他住宅小区配套的社区和教育用房,其移交程序及后续管理,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南谯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