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3-0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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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拟定起草了《滁州市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30天。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4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联系电话:0550-3216525,邮箱:czsczjzwgk@163.com。

     

    滁州市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长制暨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河湖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16〕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长制河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河湖长制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审查和监管、制定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信息公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每年市河湖长令下达后,结合当年任务情况及对各县(市、区)河长制工作考核结果,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河长办、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使用建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及时拨付资金、下达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

    第五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对当年度河湖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奖补。

    第六条  各县(市、区)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的,直接取消奖补资格。

    (一)辖区内河湖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二)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方面被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和问责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河湖长制工作六大方面支出(即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福利,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用于其他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水利(务)局、河长办、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各级水利(务)局、河长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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