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南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的通知

    南政办〔20222

     

    各镇、街道,区经开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区直各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2022126日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9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9           


    滁州市南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滁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干事。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地震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谯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人防办)、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林业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区供销社、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城郊供电公司等。

    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2 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住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科技局(区地震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南谯分局、区住健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城郊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林业局、区科技局(区地震办)、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城郊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等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展改革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级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1人以上(含1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 对于干旱灾害,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8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的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间或10户以上,60间或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00以上、12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级响应,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15户以上,350间或1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2000人以上,25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政策支持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和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6)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500人以上,1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50间或120户以上,1200间或3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和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6督促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救灾委。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0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及市减灾救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储备的自然救助救灾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要的,区应急管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紧急采购。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救灾委员会可以紧急征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和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7)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申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参与协调有关救灾装备调配,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建交通局(区人防办)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供水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科技局(区地震办)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南谯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地统筹使用区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镇(街道)级相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镇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省和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镇(街道)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区住建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2   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区财政视灾情综合考虑,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4区、镇(街道)级政府(办事处)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6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区级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立、管理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较大、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

    7.4.2区、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7.4.3灾情发生后,区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应急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信息管理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预警预测、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科技(地震)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组织开展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指导协调涉及自然灾害领域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网络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全区应急广播管理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及市以上驻区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区教育体育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并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区科技局(区地震办):开展防震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组织以防震减灾救灾为主题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负责对接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7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区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协调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8市公安局南谯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9)区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0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区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部门检查物资储备、资金使用及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谯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南谯分局:负责对接上级部门协调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4区住建交通局(区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15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区重点工程的防灾减灾设计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园林景观、市政设施、城市照明的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7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8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9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0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1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2区市场监管局: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3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人员装备参加除雪除冰,及时应对恶劣天气;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督促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相关设施安全防护;配合做好灾区公共场所、大型活动的秩序维护工作。

    24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防火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5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6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开展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28)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9)区供销社: 负责生资物资的供应、储备、管理工作。

    30)区监察局:负责检查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31)区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3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预备役和协调驻军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33)城郊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南谯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