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南谯区突发粮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办〔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南谯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南谯区人民政府2012年5月印发的《南谯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南政函〔2012〕99号)同时废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滁州市南谯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事件分级
3.3 预警
3.4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交通运输保障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能力恢复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6.4 奖励和处罚
7 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7.4 预案管理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滁州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和《滁州市南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融媒体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滁州市分行直营业务部、中储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决定
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6)完成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价格监测预报,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测市场行情;收集掌握全区及国内外、省内外粮食供求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提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保障重点粮食加工企业的应急用电,协调铁路部门安排好粮食运输。
(2)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和区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区外调入和进口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调运计划,协调做好运力保障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并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协调等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消费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0)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1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滁州市分行直营业务部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中储粮滁州直属库有限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3)承担突发粮食事件的具体应急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1.1 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确定区粮食购销企业、粮油连锁店(或超市)、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为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做好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3.1.2 列入省、市、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单位,负责本 地粮食市场价格的信息收集工作,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和库存、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做好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工作。
3.1.3 各监测点应保持与省、市、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网络畅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3.2 事件分级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突发粮食事件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四个级别。
3.2.1 一级突发事件
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我省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一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2 二级突发事件
在我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二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3 三级突发事件
(1)全市2个以上县、市、区级(含本区)行政区域发生四级突发事件。
(2)全市2个以上县、市、区级(含本区)政府所在地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3.2.4 四级突发事件
(1)全区范围内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全区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3预警
3.3.1 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同级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3.2 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粮食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4 应急报告
3.4.1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 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发生四级突发事件,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当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骨干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部队、大中专院校、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市场的监 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发生三级突发事件,除采取四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向区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粮食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和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本地企业加快外采粮源,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3)动用区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省、市级和国家储备粮。
4.1.3 发生二级突发事件,除采取三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粮油市场价格指导。由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区财政等部门研究提出市场价格指导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1.4 发生一级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4.1.5 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脱销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本级储备粮,如本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 省级储备粮或国家储备粮。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要求,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粮储局)、农发行等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组织实施。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时期建立粮食价格信息日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事发地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及粮源状况。
4.3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
4.4 新闻报道
4.4.1 新闻报道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市场正常供应秩序,有利于应急工作顺利实施的新闻发布原则。
4.4.2 新闻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会同区融媒体中心负责。
4.5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区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区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和市政府有关粮食储备规模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及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区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保有一定天数的成品粮储备库存,确定一定数量的应急保障定点单位,承担粮食应急任务,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加强应急能力储备。
5.1.2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省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5.2 交通运输保障
5.2.1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供粮方自行协调落实,并由用粮方政府负责协调建立本辖区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
5.2.2 当地运力不足时,可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落实其他运力。
5.2.3 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区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3.1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5.3.2 区公安分局应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驻区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4 经费保障
5.4.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滁州市分行直营部应积极主动安排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贷款。
5.4.2 由省、市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用粮方应负责落实采购资金。
5.4.3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必要时,安排区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区粮食应急供应。
5.4.4 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补。
5.5 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立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 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6.2 应急能力恢复
对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会同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 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予以兑付和结算。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突发粮食事件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4.2 对于在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粮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及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终止,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理和恢复工作安排;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粮储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5月7日南谯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南谯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南政函〔2012〕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