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南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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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健全完善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南谯区司法局起草了《南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并同时对《南谯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目录》(南政〔2018〕94号)进行修改。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健全完善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有必要制定《规定》。

    三、起草过程

    区司法局草拟了文件后,于9月14日向全区各单位征求了相关意见并于8月23日至9月22日在区政府网站上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7日,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集区委编办、区发改委等8家单位对《规定》进行讨论研究,并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南谯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审议稿)。11月10日,经区政府七届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四、工作目标

    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府法治建设。

    五、主要内容

    (一)《规定》共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决策草案的审查、决策的决定与公布、决策的执行与调整、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内容有:

    1、决策启动。决策程序启动通过决策机关领导人员、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报经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启动后,决策机关按照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在广泛深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2、决策过程。 决策承办单位在办理决策事项过程中,应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环节。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决策事项的主体权限、程序履行、法规依据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机关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后,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3、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群众提出较多意见的情形,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4、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造成决策严重失误、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按照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二)2018年版《目录》共15项,修订后的《目录》共13项,修订过程中根据各部门反馈和区内实际情况对追加财政预算资金等标准进行了提高,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责调整情况,将部分决策承办单位及执行单位进行了调整。

    六、创新举措

    新增相关企业代表作为听证参加人、明确了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决策机关另行制定落实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的具体规定、规定了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的情形等。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将持续推进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设,规范决策启动、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等工作,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把合法性审查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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