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谯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秘〔2023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南谯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区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8


    南谯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推进区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南谯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区级所有财政资金的支出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区级财政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级转移支付等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年度预算已安排的财政支出审批管理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区财政局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审核汇总,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区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草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于二十日内将预算批复各部门(单位)执行。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和已核定的预算金额按月审批拨付,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项目支出。

    1.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且已明确规定资金具体分配使用计划的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直接按规定程序拨付。

    2.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规定了总体使用方向但未落实资金具体分配使用计划的一般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区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区财政局据实拨付。

    3.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工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区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共同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三条  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

    (一)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已明确了资金使用项目及用途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指标文件进行分配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二)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共同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第四条  预备费审批管理

    动支区级预备费,由区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决定;单项支出5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召集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方案,提请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区级预备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2.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3.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但以下项目不得从预备费中动支:

    1.单位一般性公务支出;

    2.当年预算已作安排,其预算经费已安排落实的;

    3三公经费支出;

    4.其他不应从预备费中开支的支出。

    第五条  区级财政预算追加(调整)的审批管理

    (一)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的原则。

    1.事前审批原则。预算追加必须先批准后实施,无批准或超出预算的支出,在本部门(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仍有缺口的通过压缩本部门(单位)基本支出解决。

    2.民生优先原则。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调整(追加),尽可能把新增财力优先用于民生支出及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需要。

    3.轻重缓急原则。对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预算执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4.综合预算原则。部门(单位)组织的收入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调整(追加)支出安排根据财力可能和单位需要从综合预算中统筹考虑。

    5.讲求绩效原则。建立部门(单位)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支出调整(追加)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区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在不增加年度财政总支出预算的情况下,单项预算追加50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决定;单项预算追加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召集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方案,提请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经区长同意,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预算追加具体包括:

    1.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

    2.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需增加的支出;

    3.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

    4.年初未能列入部门预算,确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支出。

    (三)区级财政预算追加的程序。

    预算追加资金实行部门(单位)申报、财政初审、政府审核、人大审批制度。

    1.部门(单位)申报。申请预算追加资金的部门(单位)要提出规范、完整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预算追加资金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明细项目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详细情况及附件。预算追加资金申请坚持一事一报原则,由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区政府研究。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上半年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区直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应向区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2.财政初审。财政部门本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原则,认真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所申请事项和资金进行严格核实,并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单位非税收入、计划结余,以及区级预备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和上年专项结转余额等情况审核并提出意见。原则上下半年每月由区财政局汇总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核。

    3.政府审核。区政府根据区财政局上报的预算追加意见,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召集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方案,提请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经区长同意,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4.人大审批。对需要增加当年预算支出规模的,应将区级预算的调整追加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批;区财政局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报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5.财政执行。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批意见,及时安排预算执行。

    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其他各项支出未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一律不得执行预算追加。

    (四)区级财政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

    预算调整事项涉及上年结转指标收回盘活、压减年初预算安排的非重点非刚性支出(含低效项目追减)盘活及被置换年初预算资金盘活等资金的再安排,单项调整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决定;单项调整20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召集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方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

    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跟踪分析、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2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南谯区区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函〔20177号)同时废止。

    南谯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