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南谯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结合各镇、街道赋权工作实际情况,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一、各镇街道新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1项行政执法事项(详见附件)。
二、根据行政执法事项调整情况,于11月30日前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南谯区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方便群众查阅和监督。
附件:南谯区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2023年11月9日
附件
南谯区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 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四)违法建设工程未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
新增 |
根据《南谯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