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谯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南政秘〔2024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

    经区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谯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

    2024129

      

    南谯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滁州市南谯区区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南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推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区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分为区长质量奖金奖区长质量奖银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区长质量奖金奖组织不超过2家,区长质量奖银奖组织不超过1家,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组织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不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所需的工作经费、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等,都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顺利进行,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兼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质发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质量研究或者高技术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法人组织;

    (二)具有丰富的政府质量奖评审组织经验;

    (三)拥有满足需要的质量奖评审专家队伍。

    评审机构在评委会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省属以上企业集团、跨区域集团,在本区成立的公司可以放宽至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满2年)。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并运行3年以上,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配备自评师队伍,定期开展对标诊断,编制自评报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小企业组织需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创新单项应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小企业组织需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重视组织文化建设。

    (七)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第九条  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公共卫生、环保等事故,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3年生产经营组织发生亏损;

    (七)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依据为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 1712《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

    第十二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领域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特点,由专家组实施评审。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金奖入围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分不得低于550分,区长质量奖银奖入围组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评分不得低于500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前,区质发办在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滁州市南谯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滁州高教科创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区长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和推荐。

    第十八条  区质发办负责对申报组织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委托评审机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组织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包括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区质发办依据评审报告,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获奖名单。

    对已获得区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长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十九条  区质发办通过区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

    第二十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南谯区人民政府通报,并授予由区长签名的奖牌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经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分别给予每个区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20万元、银奖获奖组织1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域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质发办对获奖单位组织监督评审及跟踪检查。区长质量奖金奖与区长质量奖银奖有效期均为4年,获得区长质量奖金奖的组织不得重复评选。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或者在有效期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质发办可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区质发办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区质发办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综合评审打分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