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申请、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4-04-2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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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事项:孤儿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办理条件:1.孤儿。南谯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南谯区户籍。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2)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失联,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患有精神性疾病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可继续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待遇。
    申请程序: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发放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1.父母相关情况证明材料: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②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提供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③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④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地级市(含市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公章);⑤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⑥属于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⑦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⑧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⑨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⑩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级市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5.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0550-3089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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