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序号 |
类 别 |
依 据 |
1 |
非法建筑房屋。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
2 |
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
3 |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书面通知注册登记部门暂停办理的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房屋征收区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 |
4 |
禁止在住宅内从事涉及污染、扰民、安全隐患经营项目。 |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 |
5 |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设立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6 |
民用住宅内经营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7 |
在非营业性用房内开办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8 |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9 |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
10 |
个人购买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11 |
中小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0米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12 |
中小学校内部及其出入口半径50米(含)内范围、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设置卷烟零售点。 |
《烟草专卖证管理办法》《滁州市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7年版》 |
13 |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序号 |
类 别 |
依 据 |
14 |
禁止在《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设立的禁放区域内和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
《滁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15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16 |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7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
18 |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9 |
1.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小于1000米;2.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小于500米;3.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小于100米。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20 |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
21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22 |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
23 |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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